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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讯 - 国内部分寿险为酒驾买单 投保人还需明确除外责任

有网友在本地论坛发帖称,朋友购买了一份“酒后驾驶也能赔的保险”,该网友认为保单中可能含有隐藏条款,万一酒后驾车出事,保险公司就会以与法律抵触为由拒绝赔付,并劝自己的朋友退保了事。帖子在网上引起了热烈讨论,网友们有的认为这是保险公司的销售伎俩,有的表示自己遇到过投保人酒驾身亡后家属获得赔付的例子。

事实上,讨论的焦点在于保单中的“除外责任”,即若符合这些条款,保险公司有权不赔偿给被保险人。而寿险、意外险、车险等不同险种的除外责任、其保障对象、适用范围都不一样。这篇帖子和最近的一个案例正好说明了寿险与意外险中除外责任的区别。

酒驾身亡部分寿险可赔付

网帖中提到的这家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官方网站上公开的某终身寿险条款内容,“除外责任”确实只有三条:“在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投保人故意造成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他保险公司同类保单条款中会出现的战争、吸毒、酒驾等除外责任并不包含在内。

寿险产品是在被保险人身故后才会理赔,条款则由各个保险公司制定。有保险从业人员认为,如果严格按照此保单条款执行,被保险人在酒驾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身故,保险公司将要对受益人进行赔偿。

网友在帖子中把寿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比较,也存在误区:前者是商业寿险条款,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将获得赔付和保障;后者是车险条款,承担的是车辆损失和事故中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酒驾身亡未获意外险赔偿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起与此相关的案例,案中被保险人麦某酒驾身亡后,并未获得保险赔付,因此他的父母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50万元的死亡身故保险金。
然而,这份由麦某所在的经联社为他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免除责任清楚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法院认为这是该案的焦点所在,而麦某由于是酒后驾车导致身亡,根据事前约定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可以不给付赔偿金,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酒驾案例说明了寿险和意外险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险种,免责条款也大有不同,因此投保人在购买时必须要阅读清楚,尤其要明确一些除外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