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知识 - 保险合同使用问题 保险人不可擅自将保单信息借于他人
近日,就平安车险在
涂秀清律师认为:投保单的法律地位决定,仅凭投保单不能确定平安集团有使用客户信息权利及授权他人使用信息权利。首先,投保单属于双方签订
在消费者投保的过程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应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保险合同中没有授权平安集团使用信息或授权他人使用信息的约定,保险人则没有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信息的合同权利,保险人擅自使用信息属违反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属履行合同方式错误。保险合同履行强调关联性,保险公司只有在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情况下才有信息使用权,但是在平安集团与保险合同无关的其他服务项目上使用信息,属于权利滥用。实际上,保险合同签订后,从法学理论及合同履行角度出发,双方均有出于善良愿望的互助互利及善良提醒义务,避免对方权利受损,双方均无权借合同签订而取得的信息,用于非保险合同的权利。
对于在消费者在投保过程中,保险人将借合同签订而取得的他人擅自使用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作为被保险人有责令保险人停止擅自使用信息,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权利。那么,平安车险在这一过程中的行为将如何给消费者一解释,我们将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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