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知识 - 医疗纠纷有待院外解决 三种医疗责任险模式
医疗纠纷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将医疗纠纷从“院内”转移到“院外”方法,逐渐形成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相结合的制度。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大致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政府职能部门主导推动,形成强制投保、医院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为基本特征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模式;第二种模式是建立全省或市统保,借助保险经纪人的中介力量实施由多家保险公司组建而成的保险共保体、建立保险中介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和赔偿处理的第三方调解机构、由保险共保体共同承担理赔责任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模式;第三种模式是只在少数几个城市或部分地区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未在全省范围推行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模式。
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医疗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加之卫生行政部门的政策扶持,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市场获得了迅速的发展,目前医疗责任保险已经成为我国具有一定业务规模的新兴责任险产品。而2011年实施的《人民调解法》充分肯定了人民调解的作用,规范了人民调解的程序,使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迅速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近22个省、市、自治区都建立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根据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现行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模式的不同,可以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大致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以北京、上海这两个保险和医疗服务业资源较为集中的大城市为代表,自2002年来推行政府职能部门主导推动,形成强制投保、医院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为基本特征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模式;第二种模式是以河南、重庆、甘肃、海南、山西等为代表的省市,2007年以后建立起全省或市统保,借助保险经纪人的中介力量实施由多家保险公司组建而成的保险共保体、建立保险中介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和赔偿处理的第三方调解机构、由保险共保体共同承担理赔责任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模式;第三种模式是以辽宁、内蒙古、江西、河北、江苏等只在少数几个城市或部分地区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未在全省范围推行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模式。
三种模式的共同特点
(一)推行模式基本相同
纵观世界各国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都离不开政府的参与,我国更是如此。目前,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均以地方行政法规为基础推行“准强制或半强制保险制度”,即采取“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
(二)推行范围基本相同
各地方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范围基本上都是在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投保率基本要达到80%以上,对于二级以下的公立基层医疗机构、部队所属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等则采取鼓励投保的方式。
(三)投保模式基本相同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模式大部分是由医疗机构作为法人统一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按照比例共同承担保费,个别地方探索由政府、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三方共同投保的模式。
(四)均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调解基本上是采取第三方调解机制,表现形式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此之前,我国医疗纠纷处理主要有三种方式:司法诉讼或仲裁、行政部门调解、医患自主协商。相对于以上三种方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具有公平、公正、独立、方便、快捷、减少矛盾摩擦等特点,不仅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纠纷处理效率,缓和医患矛盾,而且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在积极推动发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五)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相结合
目前,我国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地区,同时也在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这两种机制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调解结果作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保险公司参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在标准上、流程上相互衔接。
(六)保险公司经营上遵循“保本微利”原则
我国的卫生事业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作为金融机构的保险公司也需要为社会作出贡献。开展这一项业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并非盈利,加之医疗行业是个高风险行业,医疗事故发生率相当高,所以保险公司的赔付率都较高。综上,保险公司基本上只能够保本。
三种模式的差异
(一)承保主体不同
北京、上海为代表的省、市政府选定了一家以上保险公司,作为该市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在这些保险公司之间自由选择。
而河南、重庆、海南、广东等多数省市实施的是保险共保体承保模式,借助保险经纪公司力量制定了统一的保险方案后,通过竞争性谈判或招标采购方式筛选资格优的保险公司组建保险共保体,并选择出一家公司作为首席承保公司,医疗机构向该首席承保公司投保。
(二)操作方式不同
就操作方式而言,总体分为两类:一类为通过保险经纪人进行运作,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运作;另一类为政府主管部门直接面对保险公司,没有采用保险经纪人。从实施效果来看,通过保险经纪人运作的省市较好于没有采用保险经纪人的省市。
(三)第三方调解组织运行方式不同
总体上分为三类:一类是北京实施承保公司与医学会合作方式成立调解机构,运行经费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承担;二是上海、宁波等部分省市则完全由各级司法部门直管,地方政府全额支付运行经费模式;三类是河南、重庆、海南、广东、山西等省市则实施政府和保险经纪公司按比例资助运行经费,由保险经纪公司协助组织和管理的第三方调解机制。
(四)医疗责任保险产品不同
医疗责任保险的产品虽然主要的保险责任基本一样,但是不同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同程度的调整,进行个性化设计,以下以上海市、河南省和宁波市为例:
上海市医疗责任保险产品主要由三个主险和一个附加险组成:医疗过失责任保险(包括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和非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责任保险)、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保险以及附加医务人员SARS责任保险等。
河南省医疗责任保险由一个主险和五个附加险组成,主险为医疗责任保险,附加险为医疗意外责任保险、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实习生医疗责任保险,其中基本险和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为强制性投保险种,其他四个附加险可由医疗机构选择性投保。
宁波市的医疗责任保险则是采用“以险养险”的方式,除了医疗责任保险外,还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财产综合险、火灾公众责任险三种。
(五)保障责任存在差异
由于保险产品存在较大的差异,往往也导致保障责任范围存在一定的差异。以下以北京市和重庆市为例:
北京市医疗责任保险保障责任包括医疗事故、医疗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费用等。
重庆市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障责任包括医疗事故、医疗过失、医疗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法律费用同时医疗机构,也可以通过投保附加险,将外请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法定传染病、医务人员遭受意外伤害、医疗机构场所等责任纳入保障范围。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于就医患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保障患者利益,减少医疗事故,同时,保障医院的收益,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有保险公司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