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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访谈 - 王绪谨:保险业公信力是保险业稳健发展的基石

1月12日,财经中国2011年会在北京JW万豪酒店举行。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谨表示,就像银监会应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证监会应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一样,保监会最主要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保险业监管的核心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建立对保险业的稳健发展、树立保险业公信力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以下为王绪谨在大会的发言。

保险业公信力是保险业稳健发展的基石,也就是说它的整个社会形象。所谓公信力就是公众相信这种力度,保险公信力是说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业这种公众相信的力度的问题。我们国家保险业从1980年恢复财产保险,1982年恢复国内人寿保险,恢复比较晚。同时,作为商业保险基础或条件,90年代中期市场经济制度建立的也是比较晚,所以很显然两者都比较晚的话,导致我们商业保险还是一种发展或发育的过程中,从1980年到去年2011年为止,我们保费收入增长达到1.4万多亿,保费收入的情况,从2001年的入世,2001年我们在全球88个国家占第13位,到2010年达到第6位了,上升得很快的。我们从过去做大到现在怎么做强、做好的问题,这次保监会主席提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我认为是提到了保险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广大消费者对保险都很相信的话,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的时候,认可度就很高了。

当然我们认为,这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

外部原因从社会保障原因来说,社会保险覆盖面过窄,保障值过高,到商业保险不能起到应有的补充作用,这是外部环境。

再从税收环境来说,我们税收方面还是不够的。比如说我们的养老保险能不能来些税前列支的,健康保险能不能可以来一些税前列支的,养老保险还有个地缘纳税的问题,巨灾保险能不能来点费用补贴或者税前列支的方式?这都是从政策方面需要。

第三方面是外部环境的资本市场的来说,我们也是很不成熟的,这导致我们外部发展有限问题。

内部来说,我们本身发展过程中增长很快,保费收入大幅度增长,公司从1980年的1家增加到了2010年的146家,现在更多150多家了。发展过程中虽然是好的方面,发展快,但带来一个问题,发展强调规模的时候怎样提高质量,就像项主席说的,做大、做强、做好。所以保险业公信力的提升很重要,这个公信力的体现,我认为,首先从它的基本职能方面来说,它怎么发挥到经济补偿,保险金给付的最基本职能角度来说,在资本市场上发挥它的作用,直接融通,以及在防灾、防汛方面的职能问题,这是基本职能作用的发挥。

说到经济补偿,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所赔偿的保险金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我们在历史大的灾害中能体现到,发现保险理赔发生很大作用,那人家就到很相信的时候了。再一个保险给付人身保险、人寿保险是根据合同给付的。对资本市场来说,保险发挥很大的作用,投融资功能发挥更大作用的问题,在一些防灾方式,人民生活中的作用。

再一个体现它的保险经营环境,展业、承保、理赔、防灾防损、资金运用再保险这几个方面的作用,展业过程中怎么样让人家相信的问题;再一个是在核保的过程中,怎么样该保的保,不该保的就不保,并不一定我投保人投保是有很严格的程序,理赔方面我该赔付的就得赔付,怎么讲信用的问题,如何重合同、守信用。

当然还有经营环节当中,怎么样降低营业费用的问题,这也很重要。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我们怎么样按照程序有效地决策,避免投资错误,使投资获得更多收益,从而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使它的基本职能发挥。但我们说,诚信的条件下,达到尽可能多的盈利,诚信和盈利这两个理念是一致的,从长期来说,凡是百年老店它必然强调诚信,凡是百年老店它必有盈利。公司的盈利不是万能的,但公司没有盈利是万万不能的,所以这是从基本内容方面考虑这个环节方面。

再一个方面,对保险公信力的铸造来说,主要的方面来说,我们讲的是铸造公信力的组织上的保证问题,监管机构、行业协会怎么样发挥它的作用,做到组织上的保证;人才方面的保证怎么提高,人才方面的保证也是它准入的门槛问题,要经过一些资格考试,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来;公司还有失信黑名单制度问题。当然人才培养很重要,目前保险发展很快,有很多的机会,机会往往同危机是并存的,在发展过程中,对人才跳槽问题,挖角问题是存在的。

第三,从技术方面来说,也是它的一个重要基础。我们发展过程中,技术要跟上,比如信息披露的问题,各公司软件设施要跟上的问题。

第四,行业自律组织的完善问题,行业自律组织就是说,自律组织要代表行业利益,维护行业形象,同时要有一个统一公约,有黑名单制度,使一些不守信用的彻底出局,或者一段时间内不能在保险行业做业务。

最后一个方面机制是一个保证,我们说机制就是讲保险监管、行业自律和企业内控。为什么讲这个问题呢?监管它最核心的问题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就像银监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证监会应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保监会更主要的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因为保险消费者相对保险公司来说是弱者,法律的核心问题是公平正义,但这里讲的保护大家利益是合法的权利,所指的利益是合法范围内的。监管方面,行业自律方面中间的问题是,这个中间我们需要行业自律组织制度方面的问题,公约方面的问题,有些不合适的有关人员,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在保险行业任职,甚至终身出局,这样让他失信的成本大大大于他的收益,他也就不会这样做了。让大家真正明明白白买保险,安安全全消费的问题了。

再一个方面,从公司自律角度来说,公司必须从长期利益角度考虑,不能为眼前利益抱侥幸心理,所以我们所有制缺位问题要解决;再一个导致监事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关系,这里治理结构的完善,当然这也涉及到人才问题,涉及到内部制度一系列问题的完善,是很重要的。这是一个公信力也好,是保险业的声誉也好,这是保险业发展的长远大计,中国保险业做大,就必须要人们相信,不相信人家怎么会买这个不相信的产品,躲得远远的,谁还会去买呢?所以应该明白一个问题,这样做它并不是说对保险有利,如果每个人都相信保险业了,都愿意去购买保险产品了,那你就不用再上门推销这么多了,人家就自动找上门来买了。

保险业可以近到眼前,对保险业的声誉的提升有好处,长期到对保险业的公信力的提高,从而促进保险业的稳健发展,是非常有战略意义的。准入的机制来说,符合条件的进来,不能什么都可以进来,不能什么人都能卖保险。就像上次开会,不能让会说话的就能卖保险,会写字的人当经理,这是不可以的,保险行业不可以,这是个人而言。对公司也是一样的,一个公司是由人员构成的,我不仅资本金的要求,组织管理制度的要求,人数的要求还有高管人员要求的问题,所以,从这个意义来说准入一定要严。

还有退出机制问题,我们目前基本没有一家退出的。如果没有退出机制,就是说他只活不死就导致什么问题呢?有些保险经营者做的时候就不会考虑后果,反正他不会死的,这对保险业的影响很不好,最关键的是消费者利益损害了,这种结果保险公司本身利益损害了,因为大家知道,如果没有买者,那卖者也就很难存在,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有些不符合条件的逐步退出,比如一定阶段的时候,如监管的问题,停业整顿的问题,也不排除有些不合条件的就改,该破产的就破产。目前的情况下,保险业还没到这个阶段,但是这种制度的建立我认为是非常有价值的,之所以价值是因为,它对保险业的发展,促进保险业的稳健发展,提高保险业在整个社会上的影响力是非常有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