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访谈 - 于海纯:遭遇误导可获“双倍赔偿”
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问题是2012年保险监管工作重点。我认为,“消费者、从业人员、社会”三个层面对于保险业的不认同,以及集中暴露出来的车险理赔难、寿险销售误导行为,是长期以来对于保险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法律保护不到位、未放在重要位置上给予考虑的结果。
对比中外保险界的
这次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保险消费者”的概念。在我看来,要从根本上、源头上解决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问题,首先需要对保险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界定。究竟什么是保险消费者?是仅指自然人个体,还是包括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这也是从源头上解决保险消费者理赔难、销售误导等难题的关键。例如,保险合同争议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适用,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之规定,保险消费者一旦遭遇欺诈行为(比如销售误导)且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就可以主张双倍的惩罚性赔偿,这将对保险企业形成相当大的压力,从而有效遏制销售误导行为。
目前,保险行业内外普遍接受了保险消费者的概念,但法院或仲裁机构很少有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裁决保险纠纷案件的。其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尚未对什么是“保险消费者”进行立法定义,由此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模糊不清或困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其实,保险需求就像衣食住行一样,是个人消费生活需求的一部分,选择一项保险服务就是挑选保险产品的过程,这个“保险相对人”就是保险市场上的消费者。当然,如何将一般消费者保护法理论适用到保险领域,尚需深入研究。
瑞典于1980年通过了《瑞典消费者保险法》(TheConsumerInsuranceAct),尚未见有其它国家专门设立消费者保险法。该法共计四十三个条文,适用于消费者为私人目的而与保险公司订立之保险合同。该法客观上确立了一个以私人目的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消费者合同的观念。英国也制定了类似的保险消费者法律。日本在2001年4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合同法》和《金融商品贩卖法》两部法律都以消费者保护为出发点,这两部法律均适用于保险合同。境外法律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我认为,现有的《保险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尚不足以满足保险消费者的维权需求。建议在现行的《保险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础上订立一部单行的“消费者保险法”(或“保险消费者法”),明确界定保险消费者的范围,区分规定消费保险合同和非消费保险合同,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效衔接,由此形成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这样的保险消费者保护法律框架有利于理赔难、寿险销售误导等市场乱象的最终解决和保险行业形象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