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访谈 - 政协委员提案:健全保险机制促进公平正义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关于建立健全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吴焰
完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妥善协调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和内部矛盾,保障社会
一、保险机制可积极参与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促进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完善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机制。现阶段,仅通过“初次分配”是难以消除社会不同群体收入水平、保障层次差距扩大的矛盾的,有必要通过适当的机制,通过“二次分配”解决社会公共服务的共享和社会保障向低收入、弱势群体的倾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险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制度安排,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上具有天然的制度优势。在“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中,保险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保险机制可以其具有的市场针对性和灵活性,构建社会保障的多元参与机制,满足我国经济社会不平衡发展情况下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求,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保险机制可推动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促进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中国人保在广东湛江以全国首创的“管理+经营”模式参与湛江市城乡居民统筹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实现了“政府不多出一分钱、老百姓不多花一分钱,而居民保障金额大幅提高、覆盖面更广”的群众、政府、医院、保险业多方共赢局面,“湛江模式”已经成为商业保险参与新医改建设的典型样本。
二、保险机制有利于保障和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社会群体角度看,被征地农民、农民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群体等,在生产生活上面临着相对更多的困难和问题,对社会公平的诉求也最为强烈。对于这些特定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在没有有效纳入
三、保险机制可理顺社会关系,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参与平安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当前,我国各种利益关系具体而复杂,如果处置不当,容易引起社会矛盾纠纷。2009年,我国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近9万人,重大责任事故仍呈多发高发态势,如安徽凤阳“6.21”特大爆炸、鹤岗新兴煤矿爆炸、重金属污染事件等重大责任事故频发,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反响强烈。通过引入责任保险机制,积极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医疗责任、公众责任等责任保险,一旦责任事故发生,通过启动第三方责任保险赔付机制,可以保障受害人迅速获得赔偿。特别是在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赔偿能有保障。
为此,我建议:
一是在公平正义的社会建设进程中,要进一步拓宽视野,拓展渠道,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建立政府主导机制同社会协同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市场化制度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体系。
二是从制度设计上明确市场机制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平安社会建设中的定位。将具备社会保障属性的企业年金、养老和健康保险等纳入我国社保制度发展与评价指标体系,实现统筹规划和协同发展。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放宽准入限制,增加有效供给,消除保险机制参与社保服务提供的制度约束。
三是加强面向农民的保障能力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农民需求为出发点,着力解决农民工保障问题,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被征地农民保障问题,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稳定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
四是借鉴交强险的运作经验,在重点领域推行逐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如火灾公众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食品安全责任险等,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