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险种 - 频繁发生的灾祸急需加快巨灾保险产品的问世
沪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郭广昌认为,“有必要针对农村和城镇的居民住房,发展一个完整的保险体系以抵抗巨灾风险,充分利用保险的资本放大功能,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促进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同时保障巨灾区域的经济发展。”
从地震到雪灾,从大旱到台风,再到“坐在家里看海”,自然灾害给我国带来的损失触目惊心。“巨灾”频频来袭,如果购买了保险,投保人能得到一笔赔偿金。反之,生命和财富都可能在巨灾中化为泡影。而政府与社会的“救济”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充其量是“补充”而不能“填平”巨灾所造成的损失。
从国际范围来看,商业保险赔款是灾后重建资金的重要来源。2009年全球因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为620亿美元,保险业赔付占42%。但是,我国的保险业在应对巨灾风险时却严重的缺位。不但保险产品难以满足社会公众对于巨灾风险的保障需求,地震、飓风、泥石流、海啸、冰雪等不可抗力的巨灾还被排除免责。纵然理赔,比例一般也不超过5%。这一赔偿比例,显著低于世界平均水平(30%),和发达国家超过50%的保险赔偿比例更是相距甚远。
联合国统计资料显示,自20世纪以来,中国是继美国、日本之后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全世界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生在我国。
巨灾警钟一次次敲响,建立
一是制定公共政策。纵观全球各保险市场,巨灾保险需要政府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巨灾保险是一种公共、准公共产品,政府必须给予支持。否则,任何一个商业性保险公司都难以开展这类商业保险业务。
二是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是一项政策性保险,国家和政府应在巨灾保险基金的设立、再保险的安排等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三是政府应发挥主导性作用。由于目前仅靠商业保险难以独立承担保障损失的责任,可选择折中的办法过渡。如,成立由政府完全控股的巨灾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在其中作为经办或管理机构予以协助。等时机成熟,再建立以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财政提供支持、由全球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的一体化、多层次、多方位的巨灾保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