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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研究 - 医保总额预付究竟好不好?

近期,北京一些医院集中出现保定患者住院治疗现象。记者赴保定调查发现,保定各大医院限收职工医保病人。据悉,保定实行名为“总额预付制”医保新政,医保中心给医院定指标,要求医生限收职工医保病人,超出限额的由医生自行承担,若要在当地治疗,患者只能自费。

意见PK

支持方

“住院无门”不是总额预付的错

从实践来看,总额预付额度基本符合实际,有些医院因为“总额”宽松,甚至不需患者花费任何钱,就足以说明医保额度分配“旱涝不均”才是主要原因。有一种观点认为,“总额预付制”宜粗不宜细,很多国家和地区也实行医疗服务的总额预付制,但总额预付很少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医疗机构。这种认知值得商榷。我国有着特殊的国情,多年来的“以药养医”积弊并未根本解决,如果一项“总额预付制”仅划定一个“总框框”,任何一家医疗机构依然会有“套现”和“天价治疗”的冲动。如果不能具体到“细节”,“总额付费制”的改革,与不改革就没有任何区别。

当前,“总额预付制”必须坚持不懈走下去,时下最需要反思的并不是“总额预付制”本身有问题,而是具体执行过程中缺乏一个细化到每一个医疗环节的监管功能。事实上,就目前的信息发达和医疗水平的发达情况,监管到每一名患者的诊疗细节、监管到患者的手术情况、检查情况和用药情况,完全可以实现,通过微机联网、日常巡查就可以解决。在执行“总额预付制”过程中,细化执行并不是僵化执行,对于一个年初确定比例和标准的总额预付,在年终结算和次年执行过程中,应有一个主动灵活的额度和比例“浮动”机制。

在无法保证哪一家医疗机构会“超支”、“超标”的情况下,就应在总额预付基础上允许医疗机构适度“突破”。只要这个“突破”是合理的,是真正用到了患者身上,就应获得相应额度增加的支持。改革者其实早就有此共识,人社部2011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中提及,“要针对不同付费方式明确监管重点环节。采取总额预付的,重点防范服务提供不足、推诿重症患者等行为。”所以,“总额预付制”需要的只是尽快出台更具体的配套制度。

当然,最关键的是应充分保证医保资金的投入。还以保定为例,保定公办医院对职工医保患者采取的是医院先行垫付医保报销费用,之后保定市医保中心结账返款给医院。然而,“关键是医保中心不支付全部的垫付款。”一家公办医院人士透露,医院一年垫付的职工医保费用5800万元,医保中心只给3800万元,剩下2000万元医院自己背,“医院背不动,只能给各科室定指标。”如果政府能从财政上和筹集资金上完全“兜底”,“拒绝”患者现象也是不可能出现的。

毕晓哲

反对方

限收病人,“懒政”改革的池鱼之殃

医疗费总额预付,从形式上看与工程建设中的预算发包差不多,都是基于量与标准的计算,达到费用的定额契约,实现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在当下一些医院多开药、多检查、大处方等“过度”医疗,造成资源浪费、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背景下,给予应有限制的确必要。

前不久,卫生部在全国300多个县医院启动付费方式改革,推出医疗总额预付,选择部分医疗服务和用药情况易于标准化的病种,进行试点,本意是单病种治疗费用的“打包”:根据患者年龄、疾病诊断、治疗方式、病症严重程度以及疗效等多种因素,分成若干病组予以定额付费的医保结算方式。

由此可见,这样的改革,建立在对病种医疗行为、效果评价规范的基础上,限定治疗合理的支出,类似于行政处罚上固化自由裁量权,防范治疗收费的弹性。这就需要,在操作层面上,医保与卫生部门相互配合,对病种治疗的规范进行清理,对相关费用进行核定,对医保支付的定额进行协商,并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推进。

而据了解,此番保定所实行的“总额预付制”,具体到各医院,是按前3年每家医院收治职工医保病人产生费用的均值,再综合各医院医生和病床数量,折算出来的一个医保支付总额。显然,这样的改革与医疗费预付制的本意相去甚远,改“打小包”为“打大包”,其实是想走捷径,规避改革推行过程中清理、核定与协商的繁琐,同时把改革的责任“打包”给了医院。而医院在执行中,也刻意回避压缩单病种不合理的治疗费用,层层转包之下,把压力转加给了在保职工。

限收病人,懒政改革的池鱼之殃。把总额预付制机械地等同于减少医保支出,一刀切的方式,既背离了医疗服务的现实客观性,又忽视了在保职工基本权益的维护。改革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是手段而非目的,必须以控制收费合理和防范虚报冒领为目标,来完善监管措施,制定协商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