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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研究 - 车险理赔可建立社会综合性公估部门 采用同一个标准

来自上海财经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相关专业的研究生济济一堂,对“高保低赔”、“车损评估”、交强险归责原则以及机动车辆保险反欺诈等诸多社会热点话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沙银华、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汤啸天、上海市律师协会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飞翔、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方乐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凤楚等专家参与点评。

车辆理赔标准问题近年来,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机动车保险业务也随之快速发展,承保数量和覆盖面迅速扩展,理赔案件数量急骤增长。“高保低赔”、“无责免赔”、理赔定损标准缺失等问题,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会上,来自各个高校的研究生踊跃发表自己的观点。其中,来自华政的徐珊琴表示,“在无责免赔这一问题上,尽管保监会已经发布新规,力推‘代位求偿权’,但要真正落实这一制度,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还有一定的难度。”来自财大的杨梦则对高保低赔和低保高赔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此外,上大的杭璐婷则对车辆估损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其建议,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公估机制,并进行规模化经营,才能达到一定的效果,否则效率太低。

对于上述几大热点话题,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沙银华在点评时表示,“高保低倍,与车辆估损相关联。估损阶段最难的并非是零部件,而是工时。因为工厂生产出来的零部件价格都是一样的,但每一种车型都有固定的工时。在日本,通常是对每一块部件恢复原状所需的工时作一个精确的计算。4S店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时。而我国却将很多东西都复杂化了,在估损阶段很容易发生纠纷。”

上海市律师协会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飞翔则对保险公司在责任方面的划分进行了梳理。他提出以下设想,“从整个社会来看,假设每家公司都能做到有责就赔,各家保险就采用交互计算的方式来核定,但是要求双方的理赔标准必须一致。整个市场能否采用同一个标准来公估,甚至是否可以这样考虑:取消保险公司自己的理赔部门,建立一个社会综合性公估部门。若能同意标准,既为交互计算提供了基础,也为中小型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提供了便利和可能性。”

道路救助基金设置2010年9月7日上午,江苏省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区内,一辆宝马车将三岁半男童撞到在地,更令人心颤的是,宝马车反复三次碾死男童,然后驾车逃跑。而此前发生的药家鑫案件,更是轰动全国。在这些事件的背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设置,也引起了热议。

在此次论坛上,来自财大的卢春英同学对社会救助基金如何弥补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立法引起的道德风险,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导致肇事者逃匿和杀人的动机是赔偿标准不一样,如果把这两个标准统一,至少这样的动机就消除了,就不会出现受害者的生命被无辜践踏。标准统一是否可行呢?答案是可行。法律在考虑责任的时候不仅要考虑‘罚则相当’原则,也要考虑当事人承受能力原则。法律应该能预见到很多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是赔付不起的,但是为什么法律没有规定购车的资金条件。我们知道税收、就业、效率、经济活力等收益大于交通事故损失,但这种损失终归由肇事者承担。因此,总的说来,这样的制度设计不是完全合理的。因此,超过统一标准之上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是合理的,这里主要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其次,可以通过其他措施取代肇事者不能承担的金钱责任,如取消驾驶资格等。”

同样来自华政的薛小蕙则建议,应拓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渠道。“第一,通过政府财政资助,即通过财政预算的方式每年有计划地给予基金一定额度的拨款;第二,机动车辆选牌费。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允许车辆所有人按规定交纳一定费用后可以自主选牌选号,对特殊号牌进行拍卖,所得款项纳入救助基金。浙江省就是如此做法,值得借鉴。”

对此,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凤楚在点评时表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还未完全运行。一方面,因为经费筹集难;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存在多头管理,不利于基金的运行。薛小蕙同学提到的“机动车辆选牌费”是拓宽基金筹集渠道的一个不错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