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研究 - 缴费一天出险 保费花的冤枉吗
王先生近来有些疑惑,原来他的母亲刘女士在2001年7月10购买了一款分红型人寿
今年7月11日,刘女士因癌症去世,保险合同也随之终止。王先生去保险公司结算时才注意到,母亲于今年需缴纳的1700元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确
在此案中,刘女士按期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履行了分红和身故
续期保费的缴费时间在保险合同中是有明文约定的,不能因为提前或超过1天发生意外而改变缴费方式,这样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因为风险是不能预估的,所以用无法预知的风险来衡量可以预见的保费费用,并不符合常理。而且,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已经按保险合同进行了理赔,履行了保险责任,王先生得到了应有的保险权益,而也正是因为她母亲缴纳了1700元续期保费,从7月10日至下一年的7月9日都是保险期间,7月10日发生风险和次年的7月9日发生风险都是一样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不会因人而异、因人而改。目前,国内还没有哪家保险公司会因为被保险人提前1天或者超过1天产生风险而采取多收或少收一部分保费的处理方式。
象征性退还保费
不符合约定和实际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如王先生所说,象征性地退还一部分保费给他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保险合同中没有这样的约定。保险公司如果因为个别特殊情况而改变处理方式,显得毫无依据、无章可循。其次,这种做法对于其他保险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如果超过1天要退还一定的保费,那么对于超过1周、1个月、半年的客户,保险公司该采取怎样的方式呢?很明显,这样的做法不符合实际,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办事,这样才能做到一视同仁、公平处理。
其实,市民平时存银行定期就是一个类似的道理。如果贾先生在银行办理了1年期定期存款,到期时间为次年的9月1日,那么贾先生如果在次年的8月31日想把钱取出来,银行不会因为只差1天到期而算成定期的利率,它也只能算作活期存款的利率。这看似有点冤,其实并不冤,因为这在相关合同中都是有明文约定的,既然选择了有明文约定的缴费或取款方式,就应该按照相应的约定来办事,不能因为事后后悔而希望修订规矩、改变秩序。
所以,本案中王先生的疑惑在情理上可以理解,然而在法理上却行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