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研究 - 我国农业再保险亟须经验和数据积累
农业再保险是利用市场手段化解农业巨灾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2006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此后的2007年,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同年5月,中国再保险集团与参与政策性农险保费补贴试点的首批三家保险公司——中国人保、中华保险和安华农险签订了《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框架协议》,由此迈出了建立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支持体系和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的第一步。
经过几年来的尝试与总结,我国农业再保险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突出表现在各级政府、保险公司等对农业再保险的认识普遍提高。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我国经营农险的保险公司几乎都购买了农业再保险,各地政府也逐渐认识到购买农业再保险的重要性,并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组织和协调的作用。
2009年7月,北京市农委与瑞士再保险和中国再保险集团签署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合作协议。北京市农委代表北京市政府作为投保人,将全市农险业务作为统一整体,直接出资向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根据再保险合作协议,由保险公司承担当年农业保险赔付率160%以下的风险,赔付率超过160%的风险由政府承担。其中赔付率160%-300%的风险,由政府购买再保险的方式转移;保留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应对赔付率300%以上的风险。经办北京市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分别核算赔付率,任一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60%后,可直接向再保险公司索赔。由此,北京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新模式。
目前,我国很多省市和保险公司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转移机制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如国元农业保险公司为安徽省不同农作物的品种规定了不同再保险方式;江苏省在建立省、市、县三级巨灾风险准备金的基础上,尝试建立省级虚拟巨灾风险准备制度,当局部地区遇到特大自然灾害时,省级财政有权部分调用其他地区巨灾风险准备金,实现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等。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庹国柱对记者表示,目前我国农业再保险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处于积累阶段,所面临的最重要问题就在于缺乏相应的经验和数据积累。
由于我国农业再保险承保历史比较短,生产数据不够细化也不够完整,目前所使用的数据模型等多来自国外。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农业保险区域性强,国外的农业再保险模型未必完全适用于国内。同时,从国外借鉴来的数据模型多较为粗糙,缺乏详细的内容。我国农业再保险亟须建立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再保险数据模型。
庹国柱表示,由于农业保险的区域性较强,各地农业再保险的发展需要当地政府、分保公司及再保险公司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不断进行探索和积累。一方面,监管机构要确保各保险公司都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机制;另一方面,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同时,庹国柱强调,农业再保险只是巨灾风险管理机制中多种手段之一,我国应该充分借鉴国外巨灾风险机制建设的经验,探索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发行巨灾债券等多途径、多层次的巨灾风险防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