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研究 - 正确理解保险宽限期
杭州人李先生,2007年6月购买某公司终身保险,附加重疾,保额10万元,年缴保费2700元。2011年12月因被确诊为胃低分化腺癌向该公司报案,该公司理赔人员通过查询发现李先生2011年6月当期保费未交,两个月
事实上,像李先生这样对宽限期存在误解而导致保险的保障功能得不到实现的客户每年都会遇到。那么,究竟什么是保险宽限期?保险宽限期对于保险客户的意义是什么呢?
笔者查询了《保险法》,其中对“宽限期”的解释如下:《保险法》中的宽限期是指分期支付
笔者就此采访了从事多年理赔工作的合众人寿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出险,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保险金,支付的保险金扣除应缴的当期保险费。此期间缴付逾期保险费,不收利息。但是,一旦超过宽限期,对于客户来说,会导致保障无法实现。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当期保费的,保险合同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这里特别强调中止和终止的概念,中止意味着客户和保险公司达成一致,补交所欠保费及利息,即可恢复合同效力,但是保单一旦终止,是不能恢复效力的,只能做退保处理。”
经常听到一些客户说:“既然有两个月宽限期,为什么不让我的钱在银行多存两个月呢,还能赚点利息?”
“规定宽限期的目的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