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研究 - 保险赔款多人认领时该如何分配?
受害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配偶、父母、子女等多人作为原告,
问题:
1.保险人在履行此类法律文书时,有无权利及义务对于案件款项在诸多原告之间进行分配?
2.保险人履行此类法律文书时,如何处理更为恰当?
分析:
一、履行此类法律文书时,保险人既无权利也无义务将案件款项在诸多原告之间进行分配
1.法律文书只要求保险人将
2、物权具有绝对排他效力,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只能由全体共同共有人依法自由处置。案涉赔偿款既然是共同共有财产,那么,对其如何分配,属于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内部事务。在履行给付赔偿款义务时,保险人既无法定权利更无法定义务对案涉赔偿款进行分配。
3.即使全体赔偿款受领人均要求保险人在支付时进行分配,保险人也不宜接受该请求。因为,对某种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裁断权,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依约属于某仲裁机构。保险人只是普通商事主体,不是正义使者,更无相应裁断权,不应接受赔偿款受领人之委托来主持分配事宜,否则,极易承担额外的讼累风险。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必然会卷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在预知赔偿款受领人为数人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适时以适当方式,提请全体受领人以及法庭注意赔偿款的分配问题,以尽可能减少将来面临类似法院判决书的风险。如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法院在判决中列明保险人将赔偿款支付到法院,笔者见过这样的判决,法院判决书中要求保险公司将案件款支付到法院并注明法院的账户信息。
二、以转账方式支付赔偿款时,保险人的可行性做法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在以转账方式支付赔偿款时,为避免卷入多个赔偿款受领人之间的分配纠纷,个人认为可以作如下应对:
1.如果具备可行性且全体同意,所有赔偿款受领人均应到场并签署同意将赔偿款转入指定账户之书面文件(最好保留办理现场的影音资料证据,如对于该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2.如果全体赔偿款受领人共同委托某人具体办理赔偿款受理之事宜,那么,保险人除了要求该具体经办人出具办理赔偿款受理事宜之授权委托书之外,还应当要求具体经办人出具由全体赔偿款受领人书面同意并认可转入账户的授权同意书。当然授权同意书也可与前述办理赔偿款受领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二合一,但授权内容得分项列明。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同意书经公证的最好。若提交的是未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同意书,那么,最好不要立即办理转账支付手续,应当进行核实确认并保留相应证据(如电话录音)。为促使赔偿款受领人主动办理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同意书的公证,可提前向他们说明:未经公证之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同意书须经核实,赔偿款的转账支付需耗费更多时间,敬请理解并配合。
3.办理以上事务时,如果赔偿款受领人中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相关权利。买保险请上优孚保险网http://www.baodehao.com/,给你最贴心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