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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研究 - 保监倡保险知识 举征文活动宣传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来自监管系统、保险机构、保险行业组织、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行业的人士纷纷撰文,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建议。

这次有奖征文活动是由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与中国保险学会联合举办的。

这次征文共收到来自监管系统、保险机构、保险行业组织、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行业的稿件1281篇,创监管机关历次征文活动之最。

这些论文围绕机制建设、法律体系建设、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保险行业诚信建设、保险知识普及、保险产品设计、保险纠纷处理等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基础理论和实务,进行了深入有效的研究,提出了很多有独到见解的意见和建议。

“这是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研究成果的一次集中展示。特别是获奖的50篇论文,基本代表了现阶段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研究的水平,对下一步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很有裨益。”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有关负责人说。

完善制度,健全法律,夯实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基石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复旦大学保险研究所副所长许闲博士在其撰写的《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一文中提出,应明确坚持以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的监管理念。监管核心的确定和监管理念的转变将引领整个保险市场运行方式和价值取向,这是保证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高效运行的前提基础。监管部门要坚持并弘扬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监管宗旨,形成以此为核心的监管文化。

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葛立章在其撰写的《从“金融消费者保护高层原则”看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进展与不足》一文中提出,要尽快出台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以法律形式明确“保险消费者”的概念,并在销售、理赔、服务各个环节规定基本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以便于引导保险公司贯彻落实。

中国保监会中介监管部张领伟在其撰写的《从“根乏叶繁”到“根深叶茂”:顶层设计与消费者保护制度框架》一文中,从顶层设计角度指出,要不断提高监管掌舵能力、行业组织力量、商业机构成熟度,发挥行业和公司在转型发展中的龙头和主体作用,形成社会各方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格局。

还有很多论文从消费者保护机制方面提出,应完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解读五个层次的保险法律体系;完善以保险监管部门为主导、保险公司为主体、保险行业协会为平台、社会监督为重要力量的联动工作机制。

加大监管力度,畅通投诉渠道,破解车险理赔难、寿险销售误导

有征文提出,要加强保险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监管标准化建设,完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统一标准。认真梳理现有规章制度,健全监管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减少监管随意性。提高保险中介准入门槛,加强改进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大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上级管理机构的责任追究。

有征文提出,要提高信访投诉处理独立性。建议在保险监管部门下成立负责信访投诉和纠纷调处的事业单位,并逐级向下设立分支机构。探索建立专职的专业化调处队伍。畅通公司处理——社会调解——诉讼解决的渠道,做好与保险公司内部纠纷处理机制的衔接,消费者的保险纠纷类投诉应首先向保险机构反映,对公司解决不满意的再向12378维权热线投诉或向保险调处机构提出调处申请,对调处结果不满意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对保险消费者接受的调处结果,参加社会化调处机制的保险公司都应无条件接受。

另有征文明确提出,应大力整治寿险销售误导。建立规范保险产品销售的服务标准,规范销售话术,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不得混淆保险产品概念,将保险产品混同为银行存款或银行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不得隐瞒收益不确定性、费用扣除等重要合同内容;不得篡改客户信息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产品信息等。建立和完善风险提示制度,确保客户认真阅读和准确理解投保提示书的内容。建立和实施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和保险需求分析制度,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人群。

部分征文提出要根治车险理赔难,建议通过监管制度的约束力和引导力,引导公司健全内部管控,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车险理赔服务体系,培育诚信服务文化,加大车险理赔服务投入,建立科学理赔机制,制定详尽理赔工作考核办法。推进行业车险理赔服务标准化建设,出台车险理赔统一定损标准和制度,并纳入行业自律公约。推进条款费率改革,引导行业在保险合同中加入车险理赔条款,从市场化途径解决车险理赔难。强化车险销售过程中的说明义务,从源头减少车险理赔纠纷。建立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

普及保险知识,完善信息披露,营造保险业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福建保监局局长王小平在《保险消费者教育的借鉴与思考》一文中指出,要充分发挥保险监管部门、行业社团组织、保险机构、教育部门、大众传媒的作用,共同参与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保险消费者教育体系,大力倡导科学、理性的保险消费观,让社会公众真正的认识保险、了解保险,达到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提出的让消费者明白投保、放心消费、得到满意服务的要求。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周新发撰写的《关于保险消费者知识的调研报告——以北京市为例》一文在分析问卷的基础上提出,除广告、讲座、座谈会等多样的宣传形式外,还可将典型的保险欺诈案例以及保险投诉维权流程作为教学知识,传授给消费者,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倡导科学理性的保险消费态度。在保险消费者信用教育方面,南京财经大学孙树垒、路晓伟、彭作和合作撰写的《道德风险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文分析了各国普遍实行的车险奖惩系统,认为其对投保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起到了很好的预防和抑制作用,为其他险种消费者信用制度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

有征文提出,应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与评价体系。西藏保监局胡锋撰写的《关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研究》一文对此做了比较系统的研究。文章指出,应制定保险监管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增强保险监管信息对消费者选择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的导向作用;建立保险产品对比查询信息系统,信息包括保险类别、责任范围、保险合同变更信息、保险有效期限、保险赔付情况、提供产品的保险机构,以及保险定价方法及其因子;定期对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信息披露进行归纳整理,对信息披露的充足性、可比性、可得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加以改进。

通过这次征文活动的举行,可以让保险公司建立产品查询系统,明确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合同的信息,让广大客户对于加强保险知识的普及,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倡导科学理性的保险消费态度。通过这次活动让消费者明白投保、放心消费、得到满意服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