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研究 - 酒后驾车该不该赔偿 政策可能变化引发保险话题
醉驾出了车祸、伤了人,保险不赔,这是有车一族都知道的“常识”。然而,一部正在制定的司法解释,有望推翻这个已经被人们默认多年的车险“常识”。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17条明确: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保险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这一条款立刻引发了广泛关注,各方声音莫衷一是。
一些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担忧。一家大型财产保险公司法务部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扩大了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将导致赔付成本的增加。“如果最终出台的司法解释就这么写,那守法的驾驶人将与违法驾驶人一起,为违法行为买单。”
许多律师和学者则持肯定态度。“保险公司以醉驾为由拒赔交强险,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不能为了惩罚醉驾,而忽略对伤者的保护。”云南昆明的律师张宏雷称。
中国保险法学会副会长、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陈欣说:“维护公共利益是保险最基本的原则。我觉得征求意见稿这条写得很好,体现了这个原则。”
那么,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到底该不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究竟是什么造成了争议?又应当如何解决争议?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
认识分歧,导致同案不同判
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保监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无证驾驶、醉驾等情形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仅需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在醉驾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纷纷援引第9条,拒不赔偿受害人。不过,这个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并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2010年7月,云南个旧市民王洪醉酒驾车撞上过路行人樊某,致其死亡。半年后,个旧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洪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同时判令为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王洪赔偿19万多元。
但保险公司不服,认为依照交强险条款不应承担赔偿,于是上诉至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诉理由,撤销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同样是醉驾撞上行人,同样是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同样是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4月发生在北京通州永顺北街的另一起醉驾案件却有完全不同的结果。
2011年3月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伤者董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近10万元。
研究过不少案例的陈欣告诉记者,各地法院对这类案件的认识存在分歧,有的认定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受害者,有的则认为不应该赔偿。“近几年判决赔偿的越来越多,这是个总趋势。司法解释应该尽快把这个问题明确下来,也便于统一裁判尺度。”他说。
相同内容不同规定,导致分歧产生
交强险条款第9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争议的焦点。
交强险条款其实是一种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全国通用。前述大型财产保险公司法务部人士称,车主购买交强险,都要签交强险合同。交强险条款作为交强险合同的一部分,对合同双方产生直接约束力。
这位人士还表示,交强险条款第9条的法律依据,是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这部条例第22条规定,无证驾驶、醉驾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人士认为,既然交强险条例规定醉驾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合同条款中写明不垫付和赔偿其他损失和费用,是合法的。保险业内的坚持,并未得到法院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交强险条例第22条和交强险条款第9条在实务中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浙江省保监局法制处处长陈沁坦言。
北京通州法院法官张若琳分析,交强险条例第22条只是明确了在醉驾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但并未规定对人身伤亡也能免责。
张若琳强调,在没有明示的情况下,要从上位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去探究交强险的立法目的。事实上,道交法第76条已有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意味着,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不论驾车的人有无过错,保险公司都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