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资讯 - 保监局欲两面推进 促进保险行业发展
市场人士认为,降息对保险业中性偏好,而保监会拟出台的旨在拓宽投资范围的新政也被市场解读为重大利好。
6月11日,浙江保监局网站上挂出了一份《创新试点项目认定告知书》。经审核,太平洋人寿浙江分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直付理赔一卡通”符合浙江保险业创新试点项目认定的有关规定,认定该项目为浙江保险业的创新试点项目,保护期为一年,保护区域为杭州市。
早在2009年,浙江保监局制定并下发了《浙江省保险业创新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创新项目是指由保险机构在特定经营区域和期限内实施,在管理体制、保险产品、销售方式、保险服务等方面开展的具有创新性、突破性、试验性和一定推广价值的工作项目。
对于认定的创新试点项目,会给予期限保护,即一定时间段内对其他公司在同一业务经营区域采取同一方式开展的同类试点,建议其他公司不得开展此类业务,同时对于参与项目的人员限制其向同业公司流动。另外还可享受优专属代理权、先审批权、优先协调权和基金申领权等。
监管层专门制定政策鼓励创新,这并不多见,也可见监管层鼓励创新的热情。然而,据笔者了解,两年来,目前申报并批准的创新试点项常仅有几项,非常之少。险企为何参与积极性不高?就像在一个教室里,老师在讲台上一个劲儿地鼓励同学们举手发言,但是台下却鸦雀无声。不得不说,这是保险行业创新面临的尴尬。
险企创新动力不足根本原因还在于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创新成本高、风险大。险企要分出一部分人力、物力、财力,经过多次实验、论证一系列复杂的过程,推出新产品或者创新服务模式。而直接COPY别人的想法,却非常容易,省时省力,没准对别人的IDEA稍加改进之后,便能为自己带来丰厚的回报。
这种情况下,谁又愿意做那个创新的原动力呢?
创新项目中凝结了公司的劳动成果,理应收到保护。尽管有监管政策对于创新的保护,但是保护力度不够,对于创新概念的界定不清晰,保护创新的措施规定不细致,在具体操作性、可行性上还存在问题。究竟何为创新很难量化界定,比如保险产品在借鉴别人经验的基础上再做改进,到底算不算创新呢?改进到什么程度可以认定为创新?
我们获悉,浙江保监局正在对2009年出台试行的创新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新的政策预计今年下半年就会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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